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2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8号令,正式公布施行《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和土地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等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