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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市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务必取得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实际成果。


二○○七年八月  日

 
湘潭市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湖政办明电[2007]126)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闲置土地的清理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工业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发展目标,通过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开发建设,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观念,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用5个月的时间全面清理全市范围内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彻底摸清全市范围内已依法征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和经依法审批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出现闲置的基本情况,分类逐宗逐块造册登记。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逐宗(块)定性,依法作出处置并建立档案,做到一宗(块)一档。经核实确认为闲置土地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作出处理,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自觉接受处置,把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

    三、清理范围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应占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组织机构
    成立湘潭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建业(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陈文琳(市政府秘书长),杨世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刘财贵任办公室主任,王鹏杰、何文跃任副主任。办公室内设综合组、调查组、处置组,成员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各组成单位按职能对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工作,负责对土地是否闲置进行认定,根据汇总拟定每批次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请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审定;承办闲置土地收回、闲置土地收费和闲置土地限期开发的具体工作;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法制办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全过程的法律把关工作,牵头就已冻结、已抵押的闲置土地与法院和银行衔接协商,寻求解决办法,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同提出宗地的处置方案。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滚动开发用地项目的清理、审定工作、税费结算工作,并对滚动开发用地中的闲置土地提出具体处置方案;负责对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进行成本核实认定,确定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负责对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所有的闲置土地提出处置方案。

    (四)市建设局主要配合市财政局对滚动开发用地工程的清理与审定,负责对建设局下属企业闲置土地拟定处置方案,配合其他部门对全市闲置土地认定处理工作。

    (五)市规划局负责对因规划原因而闲置的宗地进行鉴别,并提出处置方案;配合其他部门对全市闲置土地认定处理工作。

    (六)市监察局负责对整个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工作的进度,各成员单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处置结果的到位情况、有关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把关等等,并及时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反馈督办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我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用五个月时间完成,即从2007年8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2008年元月迎接省人民政府的检查验收,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07年8月)。市政府召集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召开动员大会,具体部署全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和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调查摸底(2007年9月)。在历年供地台帐和土地变更登记基础上,结合自行申报、现场调查等方法,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闲置土地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落实相关责任人,摸底完成后,各县(市)区统计表9月25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三)集中处理(2007年10月-11月)。按照清理政策要求,根据工作台帐,针对每宗地块的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依法登记确认闲置地,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该处置的依法处置,该收回的依法收回,各县(市)区对于已盘活利用的闲置土地,要做好阶段性自查总结,并督促落实后续监管工作。

   (四)检查验收(2007年12月)。为迎接省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抽查,对工作不力,清理处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方建设用地行政许可项目,各县(市)区要做好专项行动自查总结,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土地发生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六、处置原则

    1、坚持依法处置。对闲置土地要依法认定,依法处置,依法按程序操作。在收回闲置土地的界定、收费标准、延时开发期限等具体的操作上,坚持先定标准再具体实施,公平、公正、有序地处置。

    2、坚持实事求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客观地对每宗闲置土地进行具体分析,对滚动开发闲置土地、园区闲置土地、规划调整原因闲置土地、拆迁原因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和司法冻结的闲置土地,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合理处置方案,寻求最佳处置途径,重在促进开发。

   3、严格处置程序。由清理闲置土地办公室分批次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名单,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在《湘潭日报》进行公布,然后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进一步核实确认,提出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公布处置结果。

    4、坚持集体决策。每批次每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必须经过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办公室提出方案,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审核和市政府常务会批准,才能具体实施。在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的决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经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改变。

    七、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2007]26号明传电报精神,严格按照市政府部署的清理工作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有效利用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2、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领导,对清理过程中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项目用地,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防止出现闲置土地及土地资源流失现象发生。

    3、各级清理工作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报,及时反馈情况。保证高效率完成这次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主,区政府配合。在清理调查过程中,对各开发区、金融机构用地的调查,乡(镇)村要积极配合,调查组每到一个村所涉及的开发小区,村干部要到场提供有关情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调查时要实地勘查、测量,即时上图,标上坐标、图斑,保证原始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同时要在电脑资料中将所有闲置土地地块面积列入数据库,以便查阅。

   5、工作经费: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列支。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各县市区清理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安排。


二○○七年八月一日

发布日期: 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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