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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区空心砖厂、养猪场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潭国土资发[2008]27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规范本市城市区内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行为,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做好用地保障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内空心砖厂用地规模在4公顷以下、养猪场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下的小型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规模化养猪场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执行。

    二、用地方式
    均为临时用地。

    三、用地报批所需材料
    (一)文字材料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的报告;
    2、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
    3、用地补偿协议;
    4、环保部门书面意见;
    5、占用耕地的须提供耕地复垦协议;
    6、空心砖厂用地应提交采矿许可等相关材料;
    7、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或使用林地的,还应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图件材料
    1、用地地形图;
    2、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3、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审批原则
    (一)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需要延期的,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特别是水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五、审批权限
    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都须经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报请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现场踏勘,分局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六、审批程序
   (一) 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用地申请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申请,再由中心所报请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现场踏勘,国土资源分局现场踏勘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 市国土资源局总窗口受理资料后,移交规划科会同建设用地科及相关业务科室预审并提交市局审批例会会审,会审后,由建设用地科报分管建设用地的局领导审批。

   (三) 分管建设用地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用地者与国土资源分局签订用地合同;使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合同;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合同。

    (四) 用地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

    (五) 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凭用地合同和补偿凭证核发用地许可文书,划定用地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按照《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申请临时土地使用权登记。

    七、相关要求

   (一)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占用耕地、林地的,用地者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三)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四)用地期满后,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五)经批准的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退出,相应损失按成本价进行补偿。
   (六)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用地审批  暂行  规定
主  送: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印  2008年3月13日 共印55份

发布日期: 200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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