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 潭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潭财综[2008]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补充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用地单位和个人:
现就贯彻执行潭财综[2007]31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作如下补充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2007年6月30日前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7月14日(含以前)审批例会通过的用地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例会意见)办理,但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出让手续并缴清税费,逾期未办理出让手续并缴清税费的,一律退件并按现行政策重新办理。
二、上款所述项目需按有关政策办理减缓免或抵扣手续的,须根据潭政发[2007]3号文件,经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但应交的省市农土资金和工作经费即按土地纯出让金的17%部分不能缓减免或抵扣;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权益补偿的项目,除应补偿给原使用单位的划拨土地权益以外,一律不能减免。
三、2007年6月30日后申请办理出让的项目用地,其地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