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与土地增值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转让所得税、特别增值税、估计取得税、土地超额利得税、土地开发负担金等。
转让所得税
课税对象:个人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转让而发生的所得
该税是韩国政府为了抑制土地投机而正式采用的税种,它是根据1967年11月制定的《关于抑制不动产投机的特别措施税法》而开征的不动产投机抑制税。该法规定将汉城釜山、大邱、仁川、光州和相邻的市、邑及以高速路为中心4公里以内的地带列为课税对象地域,并规定对象地域的税额为土地转让差价的50%。这一税种在1974年12月被并入《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所得税。1976年12月再次修改的所得税法规定缩小转让所得税的非课税范围,甚至对一户一宅的高级住宅也要征税。此后,转让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范围及税率随着住宅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即住宅市场萧条时,减少课税对象,降低税率;反之,则增加转让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并提高税率。
转让所得税是以个人所有的土地等资产的转让而发生的所得为课税对象。这里的转让是资产通过买卖、交换等方式转移的行为,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1987年以前,由于较低的评估价格、非法交易逃税、较高的免税额和税务人员的腐败行为等原因,致使转让所得税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1987年后采取降低免税额、价格评估尽可能反映市价等措施,该税种收入大大增加。但由于这种转让所得税制不能公平地回收开发收益,导致土地的长期保有,从而抑制了土地供给。
特别增值税
课税对象:法人所有的土地因转让而发生的转让所得
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所有土地的转让差价应课征转让所得税。同样,对法人所有土地的转让差价,作为事业年度的所得先课征法人税,而后再课征法人税特别附加税。特别增值税又称法人税特别附加税,其课税对象是法人所有的土地因转让而发生的转让所得。特别增值税的税率,在未登记转让时以35%计,其他情况以25%计。
估计所得税
估计所得税不分课税对象,一律适用2%的税率。对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免征此税种
估计所得税是指因土地地目变更而导致地价上涨时,将上涨部分看作重新取得土地而课征的税。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过市长或郡守的许可后,在土地形态变更、树木采伐、矿山开采等项目完工时课征取得税。其课税对象是经过审批后开发的土地价格的增加额,即地目变更前的课税时价标准额和地目变更后的课税时价标准额的差额。估计所得税不分课税对象,一律适用2%的税率。对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免征此税种。
土地超额利得税
课税对象:限于闲置土地和法人的非经营用地
韩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关于如何收回不劳而获的土地利益的争论,但除了采用转让所得税制外并无具体的政策手段。由于1988年举办汉城奥运会,地价开始上涨,土地市场出现过热现象,1989年《土地超额利得税法》出台。土地超额利得税,是对土地所有者由于地价上升而获得的土地超额利得所课征的一种税。地价上涨的原因包括土地开发计划和开发事业的制定或变更、周边低价的上涨、社会经济因素等等。土地超额利得税的课税对象限于闲置土地和法人的非经营用地。
土地超额利得部分是指在课税期间发生的从开发收益中减去正常地价上升额、金融机关的定期预约金利息及投资于土地的资本性支出费用后的余额。其中,开发收益指的是课税结束日地价减去开始日地价的差额。正常地价上升额指的是,据建设交通部调查、评价并公布的全国平均地价上升率确定的地价上升额。土地超额利得税的课税期为3年,即从课税期开始年度的1月1日起到结束年度的12月31日为止就土地超额利得课征利得税。土地超额利得税的税率为50%。闲置地的所有者必须在课税期终止年度的次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属税务所长申报土地超额利得税的课税标准和税额。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外国政府所有的土地、道路和铁路等公共设施,历史遣址,墓地,以及课征开发负担金的土地等可以免税。政府投资机关等公共单位进行的土地开发和住宅建设项目,一部分予以减税,减税率为50%。
土地开发负担金
课税对象:所获开发利益超过开发总费用的土地开发项目
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促进了城市化建设。城市周边的林地、荒地和耕地变成住宅区、商业区及工业用地,地价大幅度上升。然而,在此过程中,地价上涨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归还于社会,而是归土地所有者和开发者所有,这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并进一步导致地价上升和土地投机行为的发生。1990年3月,韩国开始实行土地开发负担金制度。所谓土地开发负担金,是指经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审批后实施的宅地开发、工业密集区建设等土地开发项目,产生超过全部开发事业总费用的开发利益时,国家对其课征的税金。土地开发负担金是按开发项目完成后的地价减去原地价、开发期间正常地价的上升额及开发费用后的差额的50%计征,在开发事业完成后的3个月之内缴纳。
原则上,所有的开发项目都应缴纳土地开发负担金,但现在仅适用于规模较大且肯定或预工业不动产开发、期能产生较大数量开发利益的事业。目前住宅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开发、休养胜地开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开发事业共28类适用土地开发负担金制度。对政府开发的或以政府名义开发的项目实行免征或减半征收土地开发负担金。
启 示
土地增值税收政策在于稳定地价及促进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实施
政府在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不能忽视可能由此引起的地价暴涨。虽然地价上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地价上涨往往引起土地投机,从而导致地价的过度上涨。地价随经济发展而适度上涨,则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而地价暴涨则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加大经济活动的成本,阻碍技术创新和生产竞争,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极大威胁。
土地增值税收政策虽然能为政府带来一定的收入,但其根本目的在于稳定地价及促进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因而,这一土地政策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实施,不能仅仅在地价暴涨时期“临时抱佛脚”,否则往往收效甚微,甚或适得其反。
土地增值税收政策的实施涉及到现时地价的评估、原地价的确认、闲置地的界定、真实交易价格的调查等一系列工作,因而这一政策的有效性主要有赖于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土地市场作用的发挥,而这又必须以高效、准确的土地信息系统的支持为前提。编者按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韩国因过分强调经济增长,忽视了快速上涨的地价的负面影响。由于缺乏适当的政策措施,出现了土地投机、土地过于集中等一系列问题。从1974年到1991年,韩国地价指数上涨了19.1倍,地价上涨带来的增值收益集中在少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国民收入及财富的不公平分配状况进一步恶化。韩国政府为解决土地问题,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其中对土地增值采取的税收政策是诸多政策手段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就是这方面的一些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