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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草案)提请人大二审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首次审议后,广泛吸收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今天,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审议意见认为,一审提交的条例(草案)对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以及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工作机构的相关事权的划分不够准确。据此,省人大法制委作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省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为组织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监督三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协调和决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二是将三市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依据本条例对辖区内空间管制区进行管理等。三是将条例(草案)中规定由长株潭一体化工作机构行使的职责,调整为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行使。

  修改时,省人大法制委还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了有关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有关条款。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各类保护区、水域、郊野公园、生产防护绿地、特殊绿地等城市群绿色生态空间。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不得进行除景观保护、文化展示等用途外的项目建设,除兴建和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之外,不得兴建其他建筑。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集镇驻地、农村居民点、湘江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地区等城市群边缘型空间。

 

发布日期: 200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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