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贯彻实施土地、矿产、测绘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全市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实施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并审查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实施办法,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监督实施;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制订并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
(五)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和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等工作。
(六)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方案;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审查土地资产处置、储备方案;负责地价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并负责城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审查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初审。
(七)拟定全市矿产开发战略,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工作;根据授权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组织地质资料汇编;参与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和评估结果;负责调处重大矿业权属争议。
(八)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管理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参与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认定;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负责全市的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初审;负责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来组织、个人来本市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各类测绘成果,保护测量标志。
(十)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管理;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湘潭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一)安排并监督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
(十二)监督检查土地、矿产和测绘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十三)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领导和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抓好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